為進一步優化礦產資源領域營商環境,服務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增強能源資源保障能力,促進礦業健康可持續發展,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锻ㄖ愤M一步簡化程序,規定采礦權人可直接勘查其采礦權上部和深部資源,無須再辦理勘查許可證,在放寬政策的同時要求加強監管。
此次修訂完善《通知》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維護能源資源、重要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促進礦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一方面,面對疫情后經濟復蘇和外部環境復雜多變等不確定性因素,需要進一步完善礦業 權管理政策,鼓勵勘查、促進開發,穩住經濟大盤;另一方面,我國礦產資源領域“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礦業權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具備放寬在綜合勘查、礦業權轉讓等方面的限制,精簡審批登記環節和申請要件的條件。
為加快推進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鼓勵“就礦找礦”,《通知》進一步簡化程序,規定采礦權人可直接勘查其采礦權上部和深部資源,無須再辦理勘查許可證,在放寬政策的同時要求加強監管。
為進一步搞活礦業權二級市場,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通知》取消了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取得的探礦權轉讓年限限制。將協議出讓取得的礦業權轉讓限制年限由10年調整為5年。同時,對勘查開采主體有特殊資質要求的礦種,在符合要求的申請人之間,轉讓變更不受5年限制。
近年來,礦產資源開采標準不斷提高,一些原已辦理保留的探礦權需繼續勘查,提高工作程度才能符合開采條件。為解決此類實際問題,《通知》明確因政策變化導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導致不能轉采礦權,需繼續開展勘查工作的已保留探礦權,可申請探礦權延續。
《通知》還在探礦權轉采礦權管理方面作完善。一是規定探礦權轉采礦權無須注銷原探礦權。國務院第241號令規定的礦區范圍包括可供可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一些高風險探礦權在轉采后剩余部分仍有進一步勘查潛力?!锻ㄖ穼⒃瓉聿傻V權新立登記時注銷相關探礦權的要求,修改為可變更縮減探礦權面積,允許轉采礦權后剩余部分繼續勘查。二是簡化探礦權轉采礦權程序。將原來先劃定礦區范圍,后申請采礦權新立登記兩次審批合并,簡化為直接申請新立登記一次審批,明確采礦權申請人依據擬申請的礦區范圍編報相關資料,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時對礦區范圍一并審查確定。
多年來,自然資源部持續精簡礦業權登記申請要件?!锻ㄖ愤M一步精簡優化了登記要件。
一是取消探礦權申請資料中的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等4項資料,采礦權申請資料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復文件等5項資料。
二是改變資料獲取途徑,企業營業執照等2項資料改為通過政府間信息共享獲取,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
三是對采礦權延續登記剩余保有儲量證明材料等3項資料進行了簡化調整。
四是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范本)進行了精簡優化,對探礦權注銷、變更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名稱等事項,不再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核查意見;對相關政策已調整、登記機關可自行查詢獲取的核查內容,進行了大幅度精簡,其中探礦權精簡34項核查內容,采礦權精簡28項核查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