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桂林市禁止亂挖濫采砂石土資源若干規定(草案)》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公告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桂林市禁止亂挖濫采砂石土資源若干規定(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為增強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修改后的法規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請于2023年6月2日前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并注明建議者姓名和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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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年5月22日
桂林市禁止亂挖濫采砂石土資源若干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砂石土資源管理,保護山體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實現景觀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桂林世界級旅游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開采砂石土資源的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對開采砂石土資源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禁止露天開采區域】禁止在本市下列區域露天開采砂石土資源:
?。ㄒ唬┕鸾ê旖?、湘江、資江、洛清江、尋江、灌江、荔浦河、恭城河干流岸線的直觀可視范圍內;(二)漓江重要支流華江、黃柏江、川江、小溶江、甘棠江、靈劍溪、桃花江、奇峰河、黃沙河、潮田河、興坪河、遇龍河、金寶河岸線的直觀可視范圍內;(三)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旅游公路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
前款所稱旅游公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并予以公布。
開采河砂依照河道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禁止亂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和景觀資源。
第四條【其他禁止開采區域】禁止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建成區內的山體開采砂石土資源。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劃定禁止開采砂石土資源的其他區域,并予以公布。
第五條【個人自用砂石土資源的管理】個人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由當地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核實后,不需要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在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可采區采挖,所采挖的砂石土不得銷售。
第六條【工程建設范圍內砂石土管理】工程建設項目在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因施工需要在建設工期內采挖的砂石土資源,除本項目建設自用部分外,剩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公開處置。
第七條【治理與修復】開采砂石土資源,破壞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修復治理和損害賠償責任,在市、縣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林業和園林等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修復治理工作。
第八條【聯動執法】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交通運輸、水行政、應急、市場監管、林業和園林、電力等部門和漓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建立聯動執法機制,強化執法力度,依法查處亂挖濫采砂石土資源的行為。
第九條【違反個人自用砂石土資源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個人不按照用途、不在規劃規定的可采區采挖或者銷售砂石土資源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查封、扣押違法開采砂石土資源的設備,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違反工程建設范圍內砂石土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不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砂石土資源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政府工作人員的管理監督責任】市、縣級、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ㄒ唬┎环闲姓S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ǘ┮婪☉斪鞒鲐熈钔I、關閉等決定而未作出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